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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