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優商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柒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優商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優商公司)雖已向經濟部為解散登記,有該公司之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該公司即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而查,該公司並未向公司登記地之本院陳報清算案件,尚在清算中,按諸上揭規定,得為本件之當事人,並以全體股東即被告乙○○、丁○○為清算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優商公司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6月7日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2筆:㈠新臺幣(下同)210萬元、㈡9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6月8日起至96年6月8日止,利息按年息6%固定計算,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優商公司僅繳付本自至95年1月8日止即未按期還款,共計尚積欠本金1,307,713元,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原借款金額│├──┼───────┼─────┼────────┼───┼─────────┬─────────┼──────┤│││93.06.08│自民國95年1月8日││自民國95年2月8日起│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1│915,402│|│起至清償之日止│6%│至95年8月7日止,按│至清償日止,按上開│2,100,000││││96.06.08│││上開利率10%計算│利率20%計算││├──┼───────┼─────┼────────┼───┼─────────┼─────────┼──────┤│││93.06.08│自民國95年1月8日││自民國95年2月8日│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2│392,311│|│起至清償之日止│6%│至95年8月7日止,│至清償日止,按上開│900,000││││96.06.08│││上開利率10%計算│利率20%計算││├──┼───────┼─────┴────────┴───┴─────────┴─────────┼──────┤││││││合計│1,307,713││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