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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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持有藥錠二顆半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MD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而MDMA、MDA、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鄭佾瑩附表:
名稱保管字號附註含第二級毒品MD九十一年度綠保管字送鑑藥錠二顆半,由外觀檢視並無差異
MA、MDA成分第一六一九號總毛重零點九公克,隨機選取二顆酌取及第三級毒品K他適量化驗,實驗剩餘連同原封其餘證物命成分之藥錠二顆一併彌封檢還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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