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詠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子涵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並應提出具有上訴人簽
名或蓋印之上訴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