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昌榮
被 告 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克清
被 告 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金泰林鑄材有限
公司公司、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主營業所係分別在臺北市
中山區、臺中市南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又
原告所請求之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士林區之永豐銀行蘭雅分
行,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13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