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萬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萬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
前因公共危險案,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24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因徒刑執行完
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
加重其刑。爰審酌因對告訴人 簡致忠 心生不滿,不思秉持理
性溝通、妥善處理解決問題,氣憤之下,竟向告訴人簡致忠
恫稱:要開槍打死你等語,致告訴人簡致忠心生畏懼,所為
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於警詢
時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