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好功夫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林尚玉
訴訟代理人  翟威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原告之真正名稱,並提出原告之商業登
  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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