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建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振昇 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