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 告 林金建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1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下午4時1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4,121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4,121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3日駕駛860BT大貨車在塔悠路與延
壽街口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之9966J5小客車。本院依交通事
故現場圖認被告應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經加計零件部
分折舊後(零件新台幣50,581元、烤漆新台幣117,314元、
工資新台幣60,346元)認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
餘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