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8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8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陳正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叁
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