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7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759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王昱盛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委託原告運送其貨物,自民國107年9
月至11月,共計有運費新臺幣(下同)335,430元(含稅)
,而被告上述積欠之運費,屢經原告派員催索,但被告皆置
之不理、避不見面,毫無清償之誠意,原告於107年11月派
員前往被告營業處所,被告營業處所已大門深鎖、人去樓空
、拒接電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7年9至11月統一發票共5
紙影本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
5,4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2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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