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訴訟代理人 王承紘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泰科生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雄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8,359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8,359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與原告簽立付款協議書,同意代久銘
企業有限公司(已另與原告就本件金額成立調解,但原告並
未拋棄對被告之請求)給付107年1月到3月及以後之相關
貨款,但並未依協議給付,本院依兩造間之付款協議書(本
院卷第15頁)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