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嘉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嘉廣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上午7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蘆竹區蘆興街由中正北路往南工路方向行駛,行經蘆興街263號前行車分向線左彎路段,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失控倒地滑行自後撞擊同向,靠路邊行之告訴人即行人 阿蒂 (FitriTriwuning,印尼籍)及其所推行坐在輪椅上之被害人 詹來枝 (嗣於同年11月9日死亡),阿蒂因此受有右側小腿脛腓骨折,詹來枝則受有左側6-11節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詹來枝之子 詹建凱 、阿蒂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分別於111年7月20日、111年7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卷第143至145頁、第171至177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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