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小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5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