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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