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壬○○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