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柏良 被告 邱垂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邱垂揚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