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32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芸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許芸婕之住居所地。
二、債務人許芸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