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曾清煥 被告 李仍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