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陳稼樺 被告 王維真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竹交簡字第6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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