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袁沚瑜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4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袁沚瑜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秉暉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