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劉國華
號原告與被告新淇國際有限公司、東筦先第塑膠五金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3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