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5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中華
陳健華孫懿瀯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孫懿瀯告訴被告林中華誹謗案件及告訴被告陳健華傷害案件、告訴人林中華告訴被告孫懿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分別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條及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孫懿瀯及告訴人林中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1年6月8日均具狀撤回其等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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