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蔡宗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9,011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司立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