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3號
原   告  蘇美珍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巷○○○弄二十三之一號三樓之房屋」之記載,應
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三樓之一之房屋」,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巷○○○弄23之1號3樓之房屋」之記載,應更正
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之1之房屋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欄第一項暨事實及
理由欄二、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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