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
被   告  姚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2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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