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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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830號、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復此於案因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時,當亦有類推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聲請釋憲並循此為由裁定停止審判。查該釋憲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司法院110年8月23日函附之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之議事錄節本可參,顯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是揆之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