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7號聲請人 林美利 關係人 王萬新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 林碧珍 (前於85年10月16日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由其子女 陳立波陳弘龍 代位繼承)、 林碧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碧珠(前於85年10月16日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由其子女陳立波與陳弘龍代位繼承)、林碧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