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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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霖月 (原名: 王燕萍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萬壹仟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伍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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