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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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戎選任辯護人馮鈺書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