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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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9,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另應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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