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300號
第9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7
89、179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緝字第38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淑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百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淑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載物品得手。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黃淑蘭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食品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可以採信。
本件事證既明,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
(二)被告所犯前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經本院送被告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鑑定之結果,被告雖患有幻聽等精神症狀,但3次行為時均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幻聽等精神症狀,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有該院民國106年7月4日中總嘉精字第1062500700號函及所附鑑定書為憑,顯無從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不罰被告之行為或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犯行(於本件不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竟再以附表所示手法行竊得手,所為均應予處罰,並參以被告犯後於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並與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和解且賠償完畢,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則表示不求償,及被告行竊所得財物價值、前科紀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五)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犯罪所得,本應予宣告沒收,然附表編號1、2部分,被告分別與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和解,且履行完畢,依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之意旨,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已返還大部分之財物,僅餘巧克力奶片1又2分之
1包、泰式奶茶5包未歸還,且告訴人 楊琇 如表明不求償,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及考量該些物品價值不高,如另宣告沒收、追徵,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前揭規定,同不予宣告沒收奶片1又2分之1包、泰式奶茶5包。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犯罪事實│宣告刑│├──┼───┼─────────┼─────────┤│1│ 葉昕儀 │於105年7月5日下│黃淑蘭犯竊盜罪,處││││午5時10分許,在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北市○○區○○○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19號1樓 達芙妮 專賣│元折算壹日。││││店內,徒手竊取包包│││││4個得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萬11│││││20元】。││├──┼───┼─────────┼─────────┤│2│ 朱麗潔 │於105年7月5日夜│黃淑蘭犯竊盜罪,處││││間20時4分許,在臺│拘役伍拾日,如易科││││北市○○區○○○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3段133號B1雅美思│元折算壹日。││││蝶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手鍊2│││││條、戒指4只與耳環│││││1付得手(價值共3│││││萬8160元)。││├──┼───┼─────────┼─────────┤│3│ 楊琇如 │於105年7月5日下│黃淑蘭犯竊盜罪,處││││午6時45分許,在臺│拘役參拾日,如易科││││北市○○區○○○路│罰金,以新臺幣壹仟││││2段83號翡冷翠花園│元折算壹日。││││大廈社區會議室大門│││││處,竊取楊琇如所有│││││紙箱1個(內有起司│││││鱈魚香絲16包、巧克│││││力奶片80包、泰式奶│││││茶75包、酸辣蝦湯調│││││理包6包、紅咖哩調│││││理包6包、痠痛貼布│││││12包、青草藥膏10罐│││││)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