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丁○○丙○○戊○○右列被告因九十一自第四四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利息。
(二)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丙○○、戊○○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丁○○、丙○○、戊○○被訴煽惑抗拒合法命令罪部分自訴不受理;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