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修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71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