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仁吉
       陳奕志
       吳侑霖
       應佳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年1
2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193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仁吉、陳奕志、吳侑霖、應佳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4年12月1日22時7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與錦州街口。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⑶蒐證光碟翻拍畫面。
三、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
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
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移送人互
相鬥毆,雖其等於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
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
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
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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