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匡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涂江新妹
       涂智堂
       涂智鵬
       涂春蘭
       郭乃華
       郭乃慎
       涂少鏵
       涂少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祝曼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5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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