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債權人 吳佳宜 上列債權人吳佳宜因與債務人 葉欣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佳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附証物影本所示,並無約定利息,請補得向其請求如聲請狀所載利息之相關證明資料(若無,一般債務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