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李采潔 被告 曾治凱
曾治凱之父曾治凱之母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所有人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雪玉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