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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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渼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97元【計算式:本金225,644元+自113年8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3日之利息3,153元=228,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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