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子淵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邱弘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弘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