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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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曾盈嘉
被 告 朱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
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
於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程序費用500元,尚不足2,700元
,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