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告萬泰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通運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通運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