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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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純帆
郭姿吟 郭玟 岑 郭晉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純帆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複利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姿吟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複利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郭玟岑 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複利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晉宇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複利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