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巧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