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美惠
連添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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