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原告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李璇辰 律師被告 蔡辰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秉彜 律師 林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