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蔡仁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韓朝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蔡仁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提出債務人尚欠餘額表及償還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