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1號上訴人 洪木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國隆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145.87平方公尺(上訴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9247元(請求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