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俊宏因過失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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