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38號
第273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政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政龍前經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因家屬住在高雄,且家屬及友人無法在短短4小時內籌措保證金,並非不願意配合繳納保證金,又本案被告於前次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且供述內容與其他被告相符,日後並無難以追訴之可能性,且被告前亦無詐欺之前案紀錄,日後亦會準時開庭,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詐欺及參與組織犯罪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5月
9日起羈押之。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107年度簡字第3990號判決及106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5年6月確定,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8年6月13日來函借執行,並自108年6月28日起,由本院准予借執行該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11日中檢達正108執助485、494字第1089029979號函、108年4月2日中檢 達衡 108執助0000000000號函及108執助衡字第1109號、第1112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羈押中,而為執行受刑人,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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